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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

發布日期:2017年01月13日    瀏覽次數:3432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第七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選擇下列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或者承辦人,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一)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公共信息技術平臺等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三)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 

  (四)政府投資項目; 

  (五)政府組織或者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招標人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區域資源配置調整項目的招標人,由共同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產權,選擇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承包人、租賃人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以及省人民政府決定招標的其他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以及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所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僅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所需費用占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的; 

  (三)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而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企業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該企業具備自行生產符合項目要求的貨物的能力,或者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其相應事項可以不招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其中,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的,應當通過比選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認定部門依法認定的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代理合同的約定,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通過資格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性的省評標專家庫,按照行業和區域分類設置分庫,并在省級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各市、縣(區)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絡終端,具體組建方案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 建立評標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法定條件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少于五百人; 

  (二)專業分類合理并能夠滿足評標的基本要求; 

  (三)各專業分庫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少于五十人; 

  (四)有滿足隨機抽取評標專家所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五)有專門負責日常管理的人員。第十七條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熟悉評標工作; 

  (二)誠信守紀,公道正派; 

  (三)熟悉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未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身體條件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依法對投標文件獨立進行評審,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可以依法取得勞務報酬。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一)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二)必須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三)對評標過程及相關內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六)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工作檔案,對評標專家定期進行培訓,并對其參與評標的情況予以記載;對因身體條件、業務能力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評標專家終止其評標專家資格,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評標專家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第四章招標投標程序

第一節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應當先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將項目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以及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將項目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核準。 

  第二十二條 推行使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對國家或者省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已經編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使用。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 

  在兩家以上媒體發布同一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招標人在指定報刊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的,應當同時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指定信息網絡。被指定的信息網絡應當即時登載該招標公告,并不得以會員制等方式限制潛在投標人獲取信息。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二)招標項目范圍、性質、數量規模和質量總要求;(三)招標項目實施的地點和時間;(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編制招標文件,一般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二)項目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的要求;(三)項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四)對投標人資格、投標文件、投標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和開標地點;(六)開標、評標程序以及評標的標準、辦法;(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投標報價的要求;(八)圖紙、格式附錄等招標相關資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九)合同主要條款及協議書格式;(十)受理投訴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采購數量。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規模、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定的范圍內。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招標文件相關內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中提出履約保證金要求的,應當明確規定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不得以特定的生產供應者及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為依據;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應當標明“或相當于”的字樣。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質要求;不得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規定項目合理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三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或者資格審查文件出售時間不得少于五日,出售價格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印刷成本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審查標底。 

  政府投資項目一般不設置標底。 

第二節投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和資格條件,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條件自主編制投標文件; 

  (二)對招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詢問并獲得不超出招標文件范圍的明確答復; 

  (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四)對不合理對待提出投訴;(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招標項目中投標。 

  第三十五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三)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不得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 

  (二)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者招標人額外補償; 

  (四)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反規定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 

  前款所稱以他人名義投標,指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或者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租借的方式獲取資質證書,或者在其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簽署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為。 

第三節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九條 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開標應當公開進行,并予以記錄。 

  工程建設項目,鼓勵在有形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招標投標活動統一納入集中交易場所進行規范管理。 

  第四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招標人的代表應當熟悉招標項目的經濟技術要求,并由招標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評標專家應當從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內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技術特別復雜、專業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評標專家庫內確定。 

  第四十一條 在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到達開標現場前,招標人不得將評標項目及相關內容泄露給評標專家。 

  招標人應當為評標專家提供足夠的評標時間。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招標人申請回避;未申請回避的,招標人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后,應當立即停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一)投標人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的;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 

  第四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以及技術、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貨物采購、工程施工項目,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貨物采購、工程施工等項目,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的辦法評標。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國有自然資源經營性開發項目、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除采用綜合評估法外,可以確定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價格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則: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二)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澄清或者說明必須符合原投標文件的范圍,并不得改變其實質性內容; 

  (三)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或者明顯低于標底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具體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作廢標處理; 

  (四)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遺漏或者技術信息和數據不全等細微偏差的投標文件,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 

  (五)推薦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或者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六)對評標過程中需要以表決方式決定的事項,實行一人一票,并經評標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評標委員會表決通過的評標事項被確認為違法或者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責任,但在表決中持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初審時發現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廢標處理: 

  (一)沒有單位蓋章的; 

  (二)沒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代理人沒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但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六)投標人名稱或者組織結構與資格審查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七)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八)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九)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十)反映投標文件個性特征的內容出現明顯雷同;(十一)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評審時發現投標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應當確定其為廢標: 

  (一)不能滿足完成投標項目的期限要求;(二)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 

  (三)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質量要求、報價要求、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書面評標報告: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四)廢標情況說明;(五)評標標準、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六)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七)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八)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以及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九)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的紀要。 

  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具體理由。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并由評標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屆滿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作為廢標處理的; 

  (四)經評審,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且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 

  (五)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招標方式已經核準的項目,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經原核準機關審查批準,可以調整招標方式;其他項目由招標人自行決定調整招標方式。 

第四節定標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招標人可以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重新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網絡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招標項目名稱;(三)中標人名稱及其中標金額;(四)被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名稱及原因;(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公示期內,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的,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人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

  第五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一)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副本;(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五)評標報告;(六)中標結果。 

  第五十一條 國有自然資源經營性開發項目、政府特許經營項目和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備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等其他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訂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送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和中標人就同一招標事項另行訂立合同或者擅自變更中標合同,導致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結算有關價款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以及其他中標候選人。招標人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照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支付資金占用費。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當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招標文件規定招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向中標人提交。 

  第五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和投標文件承諾完成中標項目,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擅自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不得擅自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機械設備; 

  (二)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 

  因出現特殊情況,確需調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使用的機械設備的,應當經招標人同意,調換后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或者更換后的機械設備的性能、規格和數量不得低于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合同的條件: 

  (一)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二)將中標項目分包給其他關系人; 

  (三)提高履約保證金; 

  (四)變更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等背離招標和投標文件內容的要求。 

第五章監督與投訴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對省重大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規避招標和不按照核準事項進行招標的違法行為實施監督,并受理相關投訴。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其職責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歧視或者排斥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中標后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實施監督,并受理相關投訴。 

  第五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自核準招標范圍、方式以及組織形式之日起三日內將核準結果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審批部門,由項目審批部門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須由資格認定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資格認定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項目審批部門、資格認定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并提供相關的證據。 

  第五十九條 投訴應當自中標結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當由單位蓋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投訴人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投訴書應當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六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其受理投訴的渠道、范圍和條件等有關事項。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在五日內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過五日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第六十一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投訴內容屬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及時通知投訴人; 

  (二)經調查、核實不存在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書面向投訴人說明調查結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作出處理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投訴人書面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執法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成立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有權依法調取、查閱、復制相關文件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不得隨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不得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編制標底、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的自主權;不得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 

  第六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審計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第六十五條推行招標投標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監督服務網絡,記載并公告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活動參加人的信用記錄和違法行為及其處理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進行查詢,但涉及保密事項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鼓勵依法成立招標投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招標投標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技術規范和行為準則,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秩序,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并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由項目審批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主管部門依法收回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一)應當履行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經核準的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進行招標的; 

  (三)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通過比選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五)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使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的; 

  (七)不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 

  (八)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招標公告或者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書內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照國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編制工程價款結算辦法,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十)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時間少于五日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十二)非法干預評標委員會評標的;(十三)對開標過程不記錄的;(十四)未按照中標候選人排序確定中標人的;(十五)未按照規定公示中標結果的; 

  (十六)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招標投標報告或者書面合同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重新確定中標人。 

  第七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的;(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四)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或者不公正行為的。 

  上述行為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 中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棄中標、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投標保證金;導致招標人從其他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向招標人賠償中標差價等損失;導致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應當向招標人賠償本次招標和重新招標所發生的費用等損失。 

  中標人有前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監察機關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建立評標專家庫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二)受聘專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對評聘過程和結果不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的;(四)不建立受聘專家個人工作檔案的;(五)未按照規定對受聘專家進行必要培訓的;(六)違反程序和規則提供評標專家的。 

  第七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招標投標監督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擅自增加招標投標審批、核準事項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四)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投訴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復的;(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項目審批部門,是指負責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貿部門,負責批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采購方式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其他招標項目審批職能的部門。 

  (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是指負責對相關領域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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