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關于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編制指引和實施指引的補充通知(二)
閩財購〔2008〕31號
省直各單位、省政府采購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編制和項目實施操作程序,現對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招標文件編制和項目招標實施指引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時,采購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采購要求,但不得規定含有傾向或者排斥、限制潛在供應商的內容。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在提交的投標文件全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供應商不少于三家的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
二、采用綜合評分法,采購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對所有參與評標的因素制定相應的評分標準。參與評標的因素應進行細化,設定相應的定性定量標準,不得出現“先進性、穩定性、成熟性、市場認可度或產品的品質、檔次”等不定性的模糊表述。
售后服務保障體系屬于商務部分評標要素,不得作為技術部分評標要素。
招標文件中若需要供應商提供樣品的,樣品分分值不得超過技術部分總分值的20%;若需進行演示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過技術部分總分值的20%。
三、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增加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的評標因素和價格扣除幅度的具體條款。評委會成員應認真審查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所投標產品為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清單中的產品,投標供應商在投標報價時必須對此類產品單獨分項報價,并提供屬于清單內產品的證明資料。
屬于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清單內的產品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強制或優先采購,同一合同包中同時獲得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認證的,在總分值或價格相同的情況下擁有認證數量最多的產品應優先采購。
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若同一合同包內的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報價總金額低于本合同包報價總金額20%(含20%)以下的,將分別給予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價格評標項和技術評標項標準總分值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內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報價總金額占本合同包報價總金額20%-50%(含50%)的,將分別給予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在價格評標項和技術評標項標準總分值6%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內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報價總金額占本合同包報價總金額50%以上的,將分別給予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在價格評標項和技術評標項標準總分值8%的加分。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時,若同一合同包內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報價總金額低于本合同包報價總金額10%(含10%)以下的,將給予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每個單項報價3%的價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內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報價總金額占本合同包報價總金額10%-30%(含30%)的,將給予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每個單項報價6%的價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內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報價總金額占本合同包報價總金額30%-50%(含50%)的,將給予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每個單項報價8%的價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內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報價總金額超過本合同包報價總金額50%以上的,將給予節能、減排、環境標志、自主創新產品每個單項報價10%的價格扣除。